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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庭花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发布日期: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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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全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并进一步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不仅更加精准地阐释了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极大地提升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理论地位;而且在实践层面大大拓展了法治对我国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保障的维度和深度。

现代化是一个多面向的变迁过程。中国式现代化有别于西方现代化道路,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亦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来看,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以社会现代化为基础,即社会实现了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随着现代化的开启,社会日益分化、人们之间基于分工与合作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加强,只有形成一系列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并使普遍的社会规则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原则,才能使不同社会成员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目标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相互协调并保证社会结构体系的持续稳定运行。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形成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对某一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此,法是一个高度分化基础上实现高度整合的现代化社会共存的保证。与此同时,从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模式来看,它是与我国现实国情相结合在强国建设过程中创造的文明发展新形态,其核心在于通过构建合理的权力结构保证国家制度的有效运行,并以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所形成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其目标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范和约束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只有立足于本土法治文明新形态,以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融通互联的执政理念为遵循,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才能全方位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才能切实保障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终极目标。毫无疑问,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无法治则中国式现代化就难以有效推进。

法治与时代发展相呼应的品质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要求。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废除了国民党时期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了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1999年宪法修改,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法治发展所历经的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等全方位转变都无不深刻地展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进步。而就其本质来说,则体现的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全面、深刻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配的发展历程。比如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就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进行了相应修改。1988年宪法修改将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承认私营经济的地位写入宪法,这为搞活经济和改革开放奠定了政策基础;1993年宪法修改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修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而这两次宪法修改进一步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高速发展又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社会需求的多元化,而宪法修改中也适时地回应了社会层面的变化。比如2004年宪法修改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写入宪法。2018年宪法修改将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的“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扩展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同时,为了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进一步提出,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等。可以说,我国法治发展始终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经济社会变革相适应。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实践中形成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行动路线。在中国式现代化付诸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伟业、民族复兴的生动实践中,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运行机制、制度保障等支撑要素始终得到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确认和肯定。其中,将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具体目标和价值要求等通过四部宪法予以表达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写照。与过渡时期“中国式现代化”主要体现为“工业化”相适应,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序言中指出,过渡时期国家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1975年宪法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并没有继承1954年宪法中关于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任务,但是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强调,1954年宪法“是正确的。它的基本原则,今天仍然适用。”这也就肯定了1954年宪法所确定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1978年宪法则进一步彰显了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其序言中明确提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奋斗目标。1982年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明确指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从制度层面更加科学地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和基本特征进行了表达。同时,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中有三次修改都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正和完善。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指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至此,宪法中关于“中国式现代化”内在品格和外在特征的表达已经更加成熟和完善。而这也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及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和五项基本特征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由此可见,将中国式现代化进行科学的理论表达并使之成为指导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行动纲领是有其清晰的法治推进路线的。

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兰州市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本文刊登在《兰州日报》2024年11月15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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